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友邦附加天惠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50:5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公共交通意外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本公司将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三、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事故烧伤,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九���日内导致III度烧伤,本公司将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该给付金额为主合同《意外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的相应给付比例乘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将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不同的公共交通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准:若后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

  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的烧伤,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公共交通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给付总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3)被保险人参与执行军、警任务;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5)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被保险人精神错乱;

  (8)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事故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1)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2)任何恐怖分子行为;

  (1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受益人退还退费金额;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按主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退费金额。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主合同的《退费比例表》向投保人退还退费金额。

  第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时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日。

  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附加本附加合同并支付应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则本附加合同生效,生效时日以批注所载的生效时日为准。

  第五条 投保年龄、保险期间及续保

  本附加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六十日至七十岁。

  本附加合同不可续保。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3)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按日计算,投保人应按核定的保险费一次性支付。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