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华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13 09:13: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华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止。
(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中所列的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的给 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 在第 180 日被保险人的治疗期仍未结束的,本公司按第 180 日对被保 险人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的结果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 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之 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意外伤害残 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 伤害残疾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 害残疾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 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注: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 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累计 给付以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 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身故和意外伤害残疾两项保险责任 终止。
可选部分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疗机构(见 7.2)进行治疗,本公 司就被保险人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 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 100 元的部分给付意外伤害医 疗保险金。
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合 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 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他途径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 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 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中国的港、澳、台地区或国外进行治疗的,本合同保险 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国华短期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国华寿发[2009]77 号,2009 年 8 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关于本保险合同
1.1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
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1.2 投保范围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投保本保险。
1.3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保障责任
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
明,最长不超过 1 年,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约定终止日的 24 时止。
2.2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
中载明。
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本部分的基础
上,投保人可与本公司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保 险单中载明的为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部分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 7.1),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 180 日当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的,本 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