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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e家吉祥送福综合意外伤害保险

2014-08-26 14:3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4.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

  (1)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一项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该身故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身故时不满十八周岁,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驾驶或搭乘本合同约定的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残疾,本公司按本条第一款基本责任第二项的约定给付残疾保险金后,再按该残疾保险金乘以本合同约定的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给付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或意外伤害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被保险人猝死;

  (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交通意外伤害身故或交通意外伤害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交通身故保险金或交通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发生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门(急)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和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七)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可选责任的意外伤害门(急)诊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金额、意外伤害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和交通意外伤害给付倍数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七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为基本责任与投保人选择的可选责任对应的保险费之和,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第八条 交费宽限期

  保险期间为一年的,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超过交费宽限期投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本合同不设置交费宽限期。

  第九条 残疾程度的鉴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的,应在治疗结束后,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若本合同任何一方对残疾程度的认定有异议,则以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

  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出具资料或进行司法鉴定。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一、申请身故保险金和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被宣告死亡,申请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申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和交通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4.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