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
2014-08-26 14:15: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
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见7.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 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 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百万身价惠民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30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25%给付
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7.1),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一
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7.2),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
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见7.3)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以乘客身份搭乘
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见7.4)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7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 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所列各种保险金的给付累计以1种和1次为限。
2.4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包括一般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
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5);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
(6)战争(见7.9)、军事冲突(见7.10)、暴乱(见7.11)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7.12)。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斗殴、
酗酒(见7.13)、猝死(见7.14); (2)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3)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
(4)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 致的意外伤害。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2)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作为驾驶员驾驶自驾车时,在自驾车车厢外部 所遭受的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