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2 09:25: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华夏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我们将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 付比例表》(见附表),按本合同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 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项残疾所进行的治疗自意外伤 害发生之日起满180日仍未结束,我们将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 定,并依据残疾鉴定结果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残疾,我们将给付对应各项意外 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意 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仅 给付其中比例最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若不同的意外伤害发生在同一肢且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我们仅给付 较严重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当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我们就该肢所受残疾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 所属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当次残疾项目所对应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四、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 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意外 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额时,本合同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贵单位”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贵 单位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X 贵单位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贵单位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贵单位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 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贵单位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二、本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范围: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
动或劳务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投保人范围: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但以购买本保险为目的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团体 除外。投保时投保团体的成员人数和投保成员人数占团体中符合投保条件 成员总数的比例须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及与建筑施工相关的
工作过程中,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的生活区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 疾,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 害保险��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 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身故前曾领取意外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该被 保险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领取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 身故保险金。
三、在我们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后,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