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黄金盔甲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1 09:0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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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听觉机能的丧失系指语言频率平均听力损失大于 90分贝,语言频率为 500、1000、2000赫兹。
(8) 手指机能的丧失系指自远位指节间关节切断,或自近位指节间关节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9) 足趾缺失系指自趾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10)语言机能的丧失系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的四种语言机能中,有三种以上不能构 声、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并须有资格的五官科(耳、鼻、喉)医师出具 医疗诊断证明,但不包括任何心理障碍引致的失语。
(11)两眼眼睑显著缺损系指闭眼时眼睑不能完全覆盖角膜。
(12)鼻部缺损且嗅觉机能遗存显著障碍系指鼻软骨全部或二分之一缺损及两侧鼻孔闭塞,鼻呼吸困难,不能矫治 或两侧嗅觉丧失。
(13)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 情况,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条 责任免除
21.1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的责任:
21.1.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1.1.2 被保险人自残或自伤;
21.1.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1.1.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
21.1.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的机动车;
21.1.6 战争(见释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21.1.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1.1.8 法院宣告死亡,但无法证明被保险人的失踪为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
21.1.9 因疾病或接受治疗引起的并发症(见释义)、药物不良反应(见释义);
21.1.10 接受整容手术或者接受治疗时遭遇医疗事故(见释义);
21.1.11 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 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1.2 发生上述 21.1.1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
21.3 若因上述除 21.1.1外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 11.2合同解除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期间
22.1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二十三条 续保
23.1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以前,如我们未收到您书面提出的不续保申请,并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 60日内我们收到您 缴付的续保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一年。本合同可按上述续保方式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周岁后的首个保 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可续保至被保险人 65周岁生日。)
23.2 若我们决定不再予以续保,将在本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您。在此情况下 23.1条和 9.1条不再适用。
23.3 续保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第二十四条 释义
第三部分 释义条款
24.1 保险单生效日:指保险单上载明的合同生效日,除非本合同另行约定,本保险单自保险单生效日的 24时开始生 效。
24.2 保险单周年日:指保险单生效日所对应的每个周年日。
24.3 有效身份证件:是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 簿、护照、军人证等。
24.4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 但不包括精神病专科医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