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黄金盔甲意外伤害保险
2014-11-11 09:0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 下列方式办理:
13.1.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 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退费参照 11.2 规定。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 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 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3.1.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 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13.1.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 退还给您。
第十四条 职业变更
14.1 被保险人变更职业或职务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14.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不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职务变更之日起终止,退 费参照 11.2规定。
14.3 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属于我们的承保范围,我们将作如下处理:
(1)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从变更申 请日起至下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之间经过天数的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2) 若被保险人变更后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我们将无息退还从变更申请日起至下 一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前一日之间经过天数的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之间的差额。
14.4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职务��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 14.1规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 者,我们按其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五条 地址变更
15.1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否则,所有我们的通知信息都将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 通讯地址发送,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16.1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行约定外,经您和我们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 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 书面协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17.1 如果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 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当事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法律适用
18.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任何与之冲突的部分都将作相应的修改。
第十九条 承保范围
第二部分 特殊条款
19.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30日至 64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
19.2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 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二十条 保险责任
20.1 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20.1.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 且直接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但以往已给 付的意外残疾项目对应的残疾给付比例应予以扣除。
20.1.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日经有资质 的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合同所附 20.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
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倍
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20.2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 20.6“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