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2014-11-07 09:0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款)
适用年龄:6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在医院(见释义)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 院及门、急诊的医疗费用(见释义)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 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 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 任,最高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2011 年 2 月)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条款(2011 年 2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 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B)合同”。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 合同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与主合 同相同。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 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附加合 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附加合同 期满日 24 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 义),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费用保险 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需在医院(见释义)接受治疗,本公司按被保险人住 院及门、急诊的医疗费用(见释义)扣除被保险人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保 险机构或其他途径取得的补偿或赔偿后的余额,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 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负有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责 任,最高以其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需住院或接受门、急诊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 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斗殴、酗酒、故意自伤或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
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主合同释义);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主合同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主合同 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主合同释义)的机动车(见主合同释义);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 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医疗事故(见释义);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释义)不在此限;
(9)被保险人接受牙科护理,或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以及
类似非医疗性的服务;
(10)被保险人助听器、义眼、义肢或其他辅助器械的装配;
(11)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 感染者不在此限;
(12)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见释义)、驾驶滑翔机或滑 翔伞、探险(见释义)、摔跤比赛、武术比赛(见释义)、特技表演(见释 义)、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保险金的申请
3.1 。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