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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07 09:0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6.2 本公司解除权

  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附加合同或被保险人资格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

  单或被保险人清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 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中该被 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 保险费。我们行使解除权适用“本公司解除权的限制”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 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 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6.4 被保险人的变动 (1)投保人因所属成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经 我们同意后,于收取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 知我们,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本公司当日的24 时起终止;如投保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提及的该被保险人退保日期在通知到 达日之后,则本附加合同中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 时起终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我们有 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

  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投保人当日的24时起��止。

  6.5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

  本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 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 我们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 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 所承担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 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 前项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 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 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

  期净保险费。

  6.6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

  知我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 加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6.7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当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 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8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 者附贴批单。

  ’释义

  7.1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7.2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 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 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 疗设施,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 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