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2014-11-07 09:0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
1.3 投保范围 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身体健
康能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 路、水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 装修的企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
险。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保额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该基
本保险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与
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
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因故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中止本附加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 申请。我们审核���书面同意后,本附加合同自我们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 零时起中止,在本附加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向我们书面申请恢复本附加合同效力,经 我们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效力恢复。本附加合同累计有
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载明于保险单上的本附加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满期日的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续保,经我们同 意后,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不超 过一年。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具体施工地
点在保险单上载明)从事建筑施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生活 区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意外伤害于医院治疗的,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 任:
若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 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50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的9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我们按其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天内实际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 费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途径累计已获得补偿部分和50 元免赔额后的剩余金额的80%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 保险金。
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 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而于医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4)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6)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其他医疗手术或操作导致的医疗事故;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
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11)美容、视力矫正手术、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但因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导致的必要外科整形手术,不在此限;
(12)装设义齿、义肢、义眼、眼镜、助听器或其他附属品。但因遭受意外伤害 事故导致的,不在此限,且其装设以一次为限;
(13)被保险人疗养、康复治疗,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 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4)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 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