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1-06 10:22: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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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中。
保险费根据投保人的团体规模及被保险人的社保状态、职业等具体情况确定。
第八条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本附加合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它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本公司指定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书、相关病历及出院小结原始件,各项住院费用的原始凭证及清单;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由于业务范围、工作性质或其他变更,导致危险有显著增加或减少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
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危险变化的程度增收或退还本附加合同
《附加团体意外医疗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未满期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
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附加合同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 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投保人申报
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合同“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 限制”的规定。
第十三条 社保状态变更的处理
一、 若被保险人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见释义)或公费医疗(见释义)的身份投保,但未以社会基本医
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医,则本公司将根据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折算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 若被保险人未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份投保,但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的身
份就医,则本公司将根据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最高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在本公司指定医院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实际医药和治疗费用,且因同一次意外伤害事故累积给付的意外医疗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上所载的保险金额为限。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折算比例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2、本附加合同已约定的效力终止情形。
第十五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意外伤害 :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团体 :指中国境内非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织的合法的团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机关、院校、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 现时在岗 :投保当时被保险人在岗工作。
如果投保当时被保险人处于带薪假日或者其他非工作日,只要被保险人在其前一个正常 工作日在岗工作,同样认为“现时在岗”,但投保当时被保险人住院及身患残疾的情况除 外。
全职正式员工 :指按员工的工作职责或劳动合同所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