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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龙附加团体意外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06 09:57: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如投保人发出的通知书所提及的该被保险人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 后,则本附加合同中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 止。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3)被保险人的人数因减少致未达团体成员总数的75%或少于5人时,我们有权解 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所承担的

  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投保人当日的24时起终止。

  5.6 职业或工种的

  确定与变更

  我们将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投保人可以通过本

  公司网站、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到此表。

  (1)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我们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我们自接 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未满期净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 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保险责任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并按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

  约定通知我们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

  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在本公司拒保范围内的,我们不 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5.7 地址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 我们。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 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5.8 争议处理 本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 事人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无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9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 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 贴批单。

  ‘释义

  6.1 团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 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6.2 父母 指被保险人的亲生父母及养父母,但不包括已终止收养关系的养父母。

  6.3 子女 指被保险人的婚生子女及养子女,但不包括已被收养的婚生子女及终止收养关系 的养子女。

  6.4 继子女 指被保险人的现在配偶与其前夫或前妻所生或收养的子女。

  6.5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 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6 意外伤害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 害。

  6.7 医院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 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

  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 施,且全天24小时有合格的医师和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当被保险人因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须急救时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必须及时转入

  本附加合同所指医院治疗。

  6.8 住院 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并发症,经医师诊断必须住院治 疗,所住的病房为医院正式病房,并需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入住门(急) 诊观察室、家庭病床、其它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 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12 小时以上;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 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入 出院标准按当地卫生部门规定的《病种质量管理标准》执行。

  6.9 实际住院天数 指被保险人于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实际天数。实际住院日数的计算包含住院及出 院当日在内。

6.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 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它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