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附加航空及国家法定节日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1-06 09:50: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合同。我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7.2)。
如果已发生理赔,您最早只能在下一保单年度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第2章
保障范围
2.1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见7.3)航空交通工具(见7.4)时或在国家法定节日(见7.5)内遭遇意外伤害事故(见7.6),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以此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体遭受伤害,经医院(见7.7)的医生(见7.7)进行必要治疗,我们按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含)内已实际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人民币100元免赔额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如果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对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若被保险人按政府或法律规定取得补偿,或从任何机构、个人、其它医疗保险取得补偿,则我们仅针对剩余部分给付。
实际的医疗费用以当地卫生局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住院费(床位费)、挂号费、诊疗费、治疗费、护理费、检查费、手术费、麻醉费、药品费、注射费、处置费、输血费、会诊费、救护车费。
另特别明示以下费用不在给付范围:空调费、取暖费、膳食费、护工费、陪人费、陪床费、其它费、水电费、通讯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杂费及保险单签发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2.2责任免除
如果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支出医疗费用或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8);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0),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1)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活动、生化武器、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7.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被袭击或被杀害;
8. 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国家管制药品的影响而导致的伤害;
9. 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见7.12)、感染艾滋病病毒(HIV)(见7.13)期间;
10.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疾病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11. 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其它医疗,或前述任何一种情形导致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妊娠、异位妊娠、妊娠并发症、流产、分娩;
13.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 细菌或病毒感染(但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有伤口而感染者除外);
15.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见7.14)、跳伞、攀岩(见7.15)、蹦极、探险(见7.16)、武术(见7.17)、摔跤、特技(见7.18)、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活动,或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持有效客票乘坐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6. 任何原因导致的矫形、整容、美容手术、牙科修复或整形,或验光配镜,或安装及购买假牙、假眼、假肢、助听器等残疾用具,或心理咨询等;
17. 被保险人身处下列国家或地区期间: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安哥拉、孟加拉、布隆迪、柬埔寨、刚果(金)、海地、伊朗、伊拉克、科特迪瓦、约旦、肯尼亚、老挝、黎巴嫩、利比里亚、利比亚、缅甸、尼日利亚、朝鲜、巴布亚新几内亚、俄罗斯、塞拉利昂、索马里、苏丹、叙利亚、塔吉克斯坦、乌干达、也门、南斯拉夫、扎伊尔、津巴布韦。
发生上述第1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第3章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以被保险人的职业及工作内容为计算基础,根据您与我们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