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团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1-04 09:30: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人可以单独选择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或同时选择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和交通意
外残疾保险金责任。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责任: (必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释义 4身份乘坐释义 5指定商业运营交通工具释义 6时或被
保险人乘坐或驾驶私家车期间释义7 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释义9,并于该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 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指定的商业运营交通工具可以按照投保人的选择,包括以下一种或数种:
1、汽车释义 10
2、火车释义 11
3、飞机
4、船舶
5、出租车释义 12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该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责任: (可选责任)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以乘客身份乘坐指定商业运营交通工具时 或被保险人乘坐 或驾驶私家车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并于该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交通 意外事故而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按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 金额与本合同所附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比例表” )中的比 例之积给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仍需继续接受治疗,本公司根据该被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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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 天时的身体状况,对其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交通意 外残疾保险金。
若同一被保险人因同一交通意外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交通意 外残疾保险金之和。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交通意外 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本公司仅给付较高一项的交通意外残疾保险 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的程度并未载明于比例表内,本公司参照比例表内相类似的残疾项目给 付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因乘坐上述列明的同一种交通工具而发生的累计交通意外残疾保险金
与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给付之和以该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种或数种直接或者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在交通意外中身故或受到伤害的,本公 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隐瞒、欺诈行为; 二、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
三、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
四、 被保险人斗殴释义 13、醉酒、故意自伤、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释义
14的除外);
五、 被保险人因酗酒释义15或受酒精、毒品释义 16、��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被保险人因
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六、 被保险人乘坐未持有相关合法商业运营执照的交通工具;
七、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袭击; 九、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若发生上述情况而导致被保险人遭受交通意外事故并身故或者残疾的,本公司在退还该被保 险人未满期保险费释义17 后,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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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在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自保险单上所载明的 合同生效日释义18零时
起至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满期日释义 19零时止,承担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投保人必须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本公司支付本合同的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中。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付
保险费交费方式分为一次交、半年交、季度交、月交。本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选择分期交付 时,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列明交费期间、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付。
第十条 保险合同效力的恢复
因到期未缴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投保人可自效力中止之日起 30 日内,书面申请恢 复本合同的效力,经本公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