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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1-03 09:2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时;

  3.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4. 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5. 主合同豁免保险费但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不在豁免范围内;

  6. 本附加合同因其它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它条款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

  续保保险费应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职业和年龄为基础,按当时我们核定的费率计算。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且本附加合同各项保险金给付的

  累计金额以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1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身故

  者,我们按事故发生时的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2.4.2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且自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致成

  《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

  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事故发生时的 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致成《给付表一》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 我们将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之总数以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 限。

  但是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 目的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肢,而残疾项目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已给付的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 残疾保险金。

  2.4.3 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烧伤,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一百八十天内导致意外情形之一者:1)身体深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

  积20%;2)III度烧伤面积大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10%;3)头部III度烧伤面积大 于全身体表皮肤面积2%的,我们按事故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 “意外烧伤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2.5 责任免除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或意外

  烧伤,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致的伤害;

  4. 被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疾病、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9.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10.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11.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情况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但 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将向除您以外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因您故意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残疾为《给付 表一》内所列的第一级时,我们将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未满期 净保险费。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