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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1 10:27: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在投保时需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Z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情形;

  (3)主合同效力终止。

  2.7

  附件 9-3

  5

  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1)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 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您选择以仲裁方式作为合同签署或履行过程中争议处理的方式,请 您指定仲裁委员会。如果您没有选择争议处理的方式、选择仲裁但未指 定仲裁委员会或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不存在,则以本条上述第(2)种方式 处理争议。

  争议处理

  5.5

  在申请保险金给付时,我们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

  进行身体检查。

  事故鉴定

  5.4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

  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 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最 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投保信息变更

  5.3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日不行

  使而消灭。自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2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 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 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 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 的,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1

  其他事项

  \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4.5

  附件 9-3

  6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

  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确定。

  先天性畸形、变

  形或染色体异常

  6.7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

  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遗传性疾病

  6.6

  指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未在指定范围内的 2级以上县、区级公立医院。如

  因病情紧急,未能在以上医院就医,务必在 3日内转入。

  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

  6.5

  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意外伤害

  6.4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

  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周岁

  6.3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

  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具体等于:保险费×现金价值比例(见所附“现金价值比例表”)

  现金价值

  6.2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

  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

  6.1

  ] 释义

  附件 9-3

  90%

  人民币 2000 元以上部分

  85%

  人民币 1000 元以上至 2000元部分

  80%

  人民币 500 元以上至 1000元部分

  75%

  人民币 150 元以上至 500元部分

  给付比例

每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