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31 09:5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21周岁
产品险种:少儿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残疾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0岁-60岁 | 180.00元 | 1年 |
烧烫伤保险金20.0万 残疾保险金20.0万 身故保险金135元 |
1年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遭受该事故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由于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1)所列残疾项目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1;中所列相应残疾程度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均按照被保险人在该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疾鉴定,鉴定结果符合附表1;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我们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该残疾程度对应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1;所列二项以上(含二项)残疾项目时,我们对其分别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的,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某次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残疾,如果合并其原有的残疾后,其残疾程度加重的,我们应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为按加重的残疾程度计算出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数额,减去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其原有的残疾程度在附表1中所对应的比例的乘积后得出的数额。
二、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且由于该事故造成的烧伤或烫伤属于三度烧烫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请见附表2)所列烧伤或烫伤情况之一时,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乘以附表2;中所列相应烧烫伤程度比例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如同时发生在头颈部以及躯干和四肢部位,我们仅按最严重一项所对应的金额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烫伤,我们给付各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
对被保险人在同一保险期间内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以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我们给付的各项保险金总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及意外烧烫伤保险金时,如根据附表1和附表2计算出的给付金额加上此前累计给付金额超过本合同保险金额的,则我们仅按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各项保险金累计总额后的数额给付保险金。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及构成
您作为投保人,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条款为恒安标准儿童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5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投保时年龄在18 周岁(含)以上的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投保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二、被保险人
出生满30 天(含)以上、17 周岁(含)以下、身体健康的人,经我们审核同意,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申请续保的,被保险人年龄不能超过21 周岁。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1 年。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您完成投保申请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您交付的保险费到达我们账户之日的次日起生效,具体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保险期间届满;
2.被保险人身故;
3.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支付的保险金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