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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学生平安意外医疗保险

2014-10-31 09:26: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治疗费用;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及分娩

  以及由以上一个或多个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16、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17、保险单签发地所在城镇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第九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申请给付保险金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 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 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领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意外医疗保险金时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 本公司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和费用清单;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急诊病历、门诊药品的复方、门诊的检查检验报告 等;

  5、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6、本公司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 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 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 低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之日起二年内,享有向我们请求保 险金的权利,超过二年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三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需一次交清。

  第五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被保险人身故后,对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无效。

  第十五条 合同解除权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 终止。

  二、 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合同;

  2、解除合同��请书;

  3、您的身份证明。 特别提示您,如您申请解除本合同,若有附加合同,附加合同将同时被解除。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事项

  第十六条告知义务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您 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您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依法解除本合同。即使本 合同解除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已交保险费。

  您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 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按【合同解除权】第二款所列方法解除本合同。即使本合同解除前 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

  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我们。您未作前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 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通知您。

  第十八条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无效的,可以依 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名词释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名词,其特定含义如下:

  本公司:

  意外事故:

  本公司认可的医 疗机构:

  指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 观事件。 指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按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 中二级以上(含)公立医院或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共同指定的医院或医 疗机构。

艾滋病: 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