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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31 08:42: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5

  F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F 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保险期间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金申请

  3.2 诉讼时效

  4 解除合同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 险

  5 释义

  5.1 团体

  5.2 意外伤害

  5.3 毒品

  5.4 酒后驾驶

  5.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5.6 无有效行驶证

  5.7 潜水

  5.8 攀岩运动

  5.9 探险活动

  5.10特技

  5.11高残

  5.12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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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团体,“我们”指海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

  立的“海康附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附加于您与我们订立的《海康团体一年定期寿险》(以下

  简称“主合同”)之上,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主合同 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 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不可分解。

  1.2 投保范围

  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被保险人的配

  偶和子女,经我们审核同意,可作为附属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1.3 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以下事项而终止效力:

  1. 主合同终止;

  2. 您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3.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根据不同保险责任和被保险 人的岗薪职级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日的零时起到本附加合同满期日 的二十四时止,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如果被保险人因主合同发生赔付而使主合同对该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则本附加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有保险责任终止且不退还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次因工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 给付,但前次己给付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己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 致《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因工意外残疾 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额以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 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 达到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对该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3.2 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非因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海康

  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

  该被保险人本项保险责任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 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 并据此给付“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果一百八十日届满,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 不宜鉴定或残疾程度尚不明确的,则残疾鉴定可以延期进行。延期鉴定时间以三个 月为限。

被保险人因同一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海康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我们给付各对应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 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若 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该 次非因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保险金者���按较严 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非因工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