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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附加爱心希望少儿综合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0 11:11: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单满期日止。

  2.3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7.2),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含),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院(见7.3)进行必要的且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的治疗,我们对该次事故治疗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符合被保险人所在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及标准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200元免赔额的部分以9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进行的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仍未结束,自保险合同效力终止次日起计算,对于以下两种情形下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按本款规定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责任:

  (1)15天以内的门诊治疗;

  (2)至出院日止且不超过30天的住院治疗。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金达到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对被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须在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进行治疗。意外伤害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我们指定或者认可的医院治疗。

  被保险人从任何途径获得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已实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指被保险人获得补偿的途径,包括被保险人通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其他医疗保险(含商业医疗保险)、社会福利机构和工作单位获得的补偿。

  2.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单独且直接的原因所致伤害而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我们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 = 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每日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给付的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累计不超过30天。

  对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我们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

  全年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天数不超过180天。

  2.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门诊及住院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4);

  5.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见7.5)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6.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或被袭击;

  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8)的机动车(见7.9);

  8.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9.被保险人药物过敏、精神疾患、医疗事故(见7.10);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见7.11)、跳伞、攀岩(见7.12)、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3)、摔跤、武术比赛(见7.14)、特技表演(见7.15)、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2.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主合同各项责任免除亦为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7.16)。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保险事故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