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华夏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2014-10-30 10:32: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6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年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2.2 责任免除

  2.3 保险金额

  2.4 保险期间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的给付

  3.5 诉讼时效

  4.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5.合同解除和变更

  5.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2 合同变更

  5.3 联系方式变更

  6.释义

  (华夏保发[2009]335 号文,2009年 9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和“本公司”指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附加合同”指您 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附加学生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

  X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一、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

  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 明、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 协议。

  二、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

  主合同相关条款为准。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对同一事项的约定存在冲突, 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 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所附主合同一致。

  Y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医疗保

  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该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治疗,且被保 险人拥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 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经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后的余额部分, 我们在扣除免赔额后将其余额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

  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规定。 二、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必须治疗,且被保 险人没有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险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在治疗期间实际支出 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按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 害医疗保险金。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 载明。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须符合当地公费医疗或社会医疗保

  险的规定。 三、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进行的治疗至本附加合同期限届满日仍未结束的,我

  们继续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不超过本附加合同期限届 满日起 90日(含第 90日)。

  四、被保险人应在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若被保险人因急诊未在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在就诊之日起 3日内通知我们,并根据病 情好转情况及时转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本 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应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我们在接到书面 申请后 3日内给予答复。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 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 用,我们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未经我们同意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对被保险人在非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 就诊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五、我们对同一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载明的 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所载明的保险 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六、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府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取得 补偿、或从其他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医疗保险机构、或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