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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附加爱心宝意外伤害保险如何?

2014-10-29 09:31: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二、发生上述第(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您

  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

  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烧伤或残疾的,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2.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保

  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保

  险金额。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2.5 保险期间 一、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算。所附

  主合同终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所指乘坐电梯、客运航班、客运火车、地铁、轻轨、客运轮船、

  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合法商业运营公共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有效期限按以下

  约定界定:

  (一) 乘坐电梯:自被保险人进入专为载运人员的箱型升降电梯至抵达本次乘

  坐的目的地离开箱型升降电梯时止,但被保险人作为电梯操作人员所

  遭遇的意外伤害,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二) 乘坐客运航班:自被保险人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

  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目的港走出舱门时止;

  (三) 乘坐客运火车、地铁、轻轨: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

  保险人到达车票载明的旅程终点出站时止,但中途出站在站外期间不属

  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四) 乘坐客运轮船:自被保险人检票进入码头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船票载明

  的旅程终点离开码头时止,但中途下船在船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

  期限;

  第4页,共12页

  (五) 乘坐客运汽车:自被保险人持有效车票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车票载

  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

  有效期限;

  (六) 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上车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

  时止,但中途下车在车外期间不属于保险责任有效期限。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

  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四、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

  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 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三)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六、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

  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八、除另有约定外,指定交通工具意外全残保险金、航空意外全残保险金、意外

  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我们。若故意

  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

  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

  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若发生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情形,

根据发生情形的不同,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可向我们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