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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24 11:07: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怎么样?

  新华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医疗 团体医疗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赔付比例

  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和赔付比例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 的规定。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治疗的,本公司继续 承担保险责任,但最长至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 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 险(详见释义)、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 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2009年8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4条、2.1条、2.3条、2.4条、4.1条、4.2条、

  4.3条中关于“被保险人”的规定同时适用于“连带被保险人”。

  u保险合同

  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是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

  同”)的附加合同。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

  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被保险人人名清单、变更申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

  单及其他加盖本公司公章的书面协议构成。

  除上述文件之外的其他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协议、承诺均不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

  对其效力本公司不予认可。

  1.2投保范围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连带被保险人与主险合同相同。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合同内容变更、保险金的给付、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及解除被保险人资格的限制、地址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

  合同内容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同时终止。

  如本公司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主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本公司也不再对该被保险

  人承担本合同的保险责任。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主险合同解除时,本合同同时解除。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

  除申请书并加盖投保人公章,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已通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事宜的有效证明。

  2.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

  人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因主险合同解除导致本合同解除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74820091 第1页[共3页]

  附加华丰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为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总和。

  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

  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保险期间同主险合同。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详见释

  义)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详见释义),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