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都会人寿附加忠诚卫士意外残疾收入保障保险
2014-10-24 11:0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的相关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本 附加合同若未在主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中加以记载,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2.2 如您在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 合同生效之日 24时开始,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第三条 承保范围
3.1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 18周岁至 55周岁的人士(被保险人)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四条 保险责任
4.1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4.1.1残疾收入保障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日 经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见释义)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造成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3“人身 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将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时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止(若该事故发生在保险单周 年日,则从该保险单周年日开始),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收入保障 金。
我们每次给付的残疾收入保障金最多为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
4.1.2关爱延续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的第 180日经有资质的 伤残鉴定机构鉴定为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单独且直接导致本附加合同所附 4.3“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 比例表”中的第一级或第二级所列残疾程度之一,且在被保险人年满 60周岁后的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前身 故,我们将一次性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此后将不再给付残疾收入保障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关爱延续保险金的金额为残疾收入保障金尚未给付的次数所对应的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参见本附加合同所附 的 4.4“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表”。
4.2 本附加合同终止后或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3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等级 |
项目 |
残疾程度 |
第一级 |
一
二三四五 六 |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
|
七
八 |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生不能从事任何 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
第二级 |
九
十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以上 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十手指缺失的(注 |
注:
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度,并由保险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 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4.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 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5. 上肢三大关节系指肩关节、肘关节和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系指髋关节、膝关节和踝关节。
6. 手指缺失系指近位指节间关节(拇指则为指节间关节)以上完全切断。
7. 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 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 情况,不在此限。
4.4 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表(每 1000元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残疾收入保障金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