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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世纪安顺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4 10:25: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3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以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时间为准。

  1.4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您通过我们同意或认可的网站对本合同进行变更,视为您的书面申请,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5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6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本主合同生效后保险责任开始之前要求解除本主合同,本主合同自始无效。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在扣除不超过10元成本费后向您退还所交保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开始之后未发生保险事故,且您要求解除本主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本主合同项下的各类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2.2保险期间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最长不超过一年,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对于以下各类交通工具(见释义6.4)意外伤害保险责任,其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分别为:

  (1)航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到达机场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走出民航班机舱门时止。

  (2)轨道交通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轨道交通,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进站时起至被保险人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检票出站时止。

  (4)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为被保险人每次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安全乘坐的规定,及驾驶或乘坐不从事非法运营的私有车、公务车,自进入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汽车车厢时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仅对电子保险单上您所选择的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承担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以下所称交通工具均指您与我们约定并载明于电子保险单上的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5)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身故的,我们按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

在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主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残疾程度之一,我们将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该类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残疾保险金。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