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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吉祥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1 13:0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1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5.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主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退还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的数额之和。

  第九条 保险期间和保险效力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定期20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若主险合同效力终止,则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

  第十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投保人应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率调整

  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的权利。

  本公司将根据本附加险合同厘定费率所用的疾病发生率与实际情况的偏差程度,决定是否调整保险费率,并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别的所有被保险人。本公司进行费率调整后,投保人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投保人在费率调整前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附加险合同自宽限期届满之日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三条保险单贷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

  第十四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五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以下合称“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同的顺序享有受益权;未确定受益份额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通讯地址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及时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