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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吉祥宝长期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21 13:0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给付比例表》(附表2)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本公司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以较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金额为准;若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烧伤,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附表所列残疾或烧伤(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

  三、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照基本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和意外烧伤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本公司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的金额总和以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四、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火车期间、轮船期间、客车期间以及在驾驶或乘坐非营运客车期间因交通事故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倍额外给付交通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五、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乘坐客运航班班机期间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额外给付航空意外身故特别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保险金的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且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六、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第1天开始每天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付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每一保险单年度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最多为180天。每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等于实际住院天数,但最多为90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多次住院治疗的,累计意外住院津贴保险金给付天数以1000天为限。

  七、保险费豁免

  在本公司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或应当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或意外烧伤保险金的情况下,本公司将豁免被保险人首次发生并被确诊为附表所列残疾或烧伤(无论一种或多种)之日后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7.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8.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飞行、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9.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2.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残疾或烧伤;

13.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