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09:3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建信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3周岁至7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境外(见释义)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
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
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
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
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
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1 年7 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
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
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
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
条款目录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十二条 受益人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第三条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金申请 第四条 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诉讼时效
第五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第十六条 保险金给付 第六条 保险期间 第十七条 失踪的处理 第七条 保险费 第十八条 身体检查
第八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第十九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第九条 合同的撤销 第二十条 争议的处理
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二十一条 释义 第十一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条款、投保单以及有关的声明、批注
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若上述构成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
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同。
本合同的代码为OTADD。
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所有保费以及保险金给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第二条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符合以下条件时,本公司对其承担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各项保险责任:
1.年龄在三周岁(见释义)至七十周岁之间;
2.非中国国籍及香港、澳门、台湾被保险人需持有中国政府部门签发的工作签证或拥有中国境内居留证或长期居住权。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境外(见释义)旅行时因发生意外伤害(见释义)事故而致使身体遭受
伤害,则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身故,则本公司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合同 保险金额(以下简称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但若本合同有效期限内已有意外残疾给付,则必须 扣除所有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二、意外残疾给付:
若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本次事故致成《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以下简称 附表)(见释义)中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则本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的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当意外残疾给付的累积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致成一项以上残疾程度时,则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累积最
高以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则仅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 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