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09:38: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订立前)的残疾,可领附表所列较严重
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则本公司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 应予以扣除。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行为;
3、被保险人参与殴斗、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见释义);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的 机动车或法律禁止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见释义)的影响,或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所致者;
7、被保险人因疾病、流产或分娩(但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者除外);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医学治疗导致医疗事故者;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主义行为(见释义)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因从事潜水(见释义)、跳伞、攀岩运动(见释义)、探险活动(见释义)、武术比赛(见释义)、摔跤比赛、特技(见释义)表演、赛马、赛车、飞行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进行职业或半职业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训练或比赛所致者;
13、被保险人进行地质勘探、考古等野外考察活动期间;
14、被保险人在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工作期间;
15、被保险人在其投保时所填写的目的地以外或在其国籍所在地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
1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第五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六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以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生效日起至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的合同期满日止。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每次境外旅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每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
始,至下一次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止。若本合同保险期间超过 90 天的,本公司对每次境外旅行 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最长不超过 90 天。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的商业运营的民航客机从境外返回中国大陆时因不可抗力(见释义)原因延迟
抵达,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动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第七条保险费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向本公司一次缴清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第八条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九条合同的撤销
《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7月备案
在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生效之前,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投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所有保费。在本合
同和附加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不接受投保人撤销投保或解除合同的申请。
第十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
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 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及附加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
司承担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