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怎么样?
2014-10-21 12:54: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成立及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与主合同��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7.1)计算。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意外住院津贴日额、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本附加合同的意外住院津贴日额、首个保单年度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无理赔奖励如果保险金受益人没有向我们申请给付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且本附加合同以续保方式延续有效,则每次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按最近一次调整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增加。但增加部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30%。
如果我们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保险金并且本附加合同依然有效,则下一次续保时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将恢复为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
无理赔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若经投保人申请减少,则无理赔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的自动增加部分同时作相应比例的减少。
2.3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24时止。
2.4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医疗赔偿金给付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7.2)事故,在二级及以上医院(见7.3)接受治疗,从而发生属于本附加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我们按实际医疗费用扣除免赔额向受益人给付意外医疗赔偿金。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金额最高以本附加合同的意外医疗最大赔偿额为限。
免赔额等于以下两者中较大者:
(1) 100元;
(2) 被保险人从所参加的社会医疗保险、被保险人的工作单位及其他保险计划中已获赔付金额的总额。
本附加合同中所规定的医疗费用是符合当地(见7.4)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
意外住院津贴给付被保险人接受住院治疗的,我们还将按意外住院津贴日额乘以实际住院天数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住院津贴。我们在每一保险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以180日为限。
2.5补偿原则我们在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若被保险人发生的属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它途径获得了补偿,且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与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给付的保险金之和超过了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被保险人从其它途径获得的补偿金额后的余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即被保险人从包括本附加合同在内的各种途径获得的所有补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
2.6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1) 在中国大陆(见7.5)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接受治疗;
(2) 未书面告知的既往症(见7.6)、本附加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3)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7.7)期间、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4) 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5) 疗养、康复治疗(见7.8)、心理治疗、美容、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牙齿治疗(见7.9)、安装假肢、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6)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7)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
(8) 被保险人醉酒(见7.10),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11);
(9)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10)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13)、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14)的机动车(见7.15);
(11) 被保险人从事下列高风险运动:潜水(见7.16)、跳伞、攀岩(见7.17)、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见7.18)、摔跤、武术比赛(见7.19)、特技表演(见7.20)、赛马、赛车;
(12)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