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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D款)

2014-10-21 09:00: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D款)怎么样?

  人保健康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D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D款)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1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若身故日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则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D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客车和轿车期间(自进入客车和轿车车厢起至走出客车和轿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2.2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第4.5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A类至D类意外伤害事故,本公司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不再承担额外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1)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2) 被保险人乘坐从事非法营运的交通工具;

  3) 被保险人在客车、轿车和火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导致的身故。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随即成立,主险合同生效,本险加险合同随即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