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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21 10:1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 订立

  1.2 附加合同 生效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 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同条款也 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 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 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 类意外 伤害

  B类意外 伤害

  C 类意外 伤害

  一般身故 保险金

  残疾保险 金

  特别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 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 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 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

  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 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 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 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在法定节假日(见 5.2)遭受上述意外伤害,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在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的同时,再按该类风 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别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一般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

  高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上述三类风险中任一类风险 1次 或累计给付的一般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 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旅游等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5)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班车时,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 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 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 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