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
2014-10-21 09:01: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健康人生个人意外伤害保险(C款)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相同。若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相应变更,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单独变更。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第5.7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随即成立,主险合同生效,本险加险合同随即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3.2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也相应终止。
4风险保险费
4.1风险保险费 指为被保险人提供意外身故保障利益所收取的保险费。
5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