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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21 09:49: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怎么样?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 意外残疾 交通意外 意外身故

  A 类意外 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 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 类意外 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 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 类意外 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 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 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 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 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 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 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烧伤保险 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 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 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 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烧伤保 险金。 若已选择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 们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 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 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 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上述三类风险中任一类 风险 1 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被 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附加合同订立

  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 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 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主合 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 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未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或批注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1.2 附加合同生效

  本附加合同需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合同相同。

  2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其 他保险凭证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3 保险责任

我们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