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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附加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B款)

2014-10-21 09:49: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A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见 5.1)的民航班机时,自通过机场安全检查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班机舱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B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列车或轮船时,自踏入列车舱门或 轮船船体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列车舱门或轮船船体止,遭受意外伤害。

  C 类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汽车或公司(单位)上下班班车时, 自踏入汽车或班车车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或班车车门止,遭受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遭受上述意外伤害,我们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残疾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人身保险残疾程度 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一,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按 附表一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若治疗仍 未结束,最终残疾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 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一所列一项以上残疾时,我们分别给付残疾保 险金。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最严重一项的残疾 保险金。若这次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前残疾可领取较严重项目残疾保险金 的,我们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以前残疾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应在这次给 付残疾保险金时予以扣除。

  烧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意外伤害烧伤保险 金给付表》(见附表二,简称“附表二”)所列部位Ⅲ度烧伤,我们按附表二中所列 给付比例乘以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烧伤保险金。若治疗仍未结束,最终 烧伤程度不能确定的,按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烧伤鉴定, 并据此给付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附表二所列一项以上烧伤时,我们分别给付烧伤保 险金。 若已选择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 们仅按烧伤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 最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 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上述某类风险而获得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 总额,最高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当上述三类风险中任一类 风险 1 次或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残疾保险金和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达到被 保险人该类风险的基本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

  (1)主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违反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

  (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规定的行为;

  (5)交通工具自始发地出发以后、未到达目的地之前,被保险人在汽车、班车和 列车的车厢外部、轮船的甲板之外或飞机的舱门之外所遭受的意外伤害。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 合同的现金价值。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与主合同相同。

  3.2 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动终止:

  (1)主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合同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

  4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