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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健康附加常无忧人身意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7 11:39: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4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6.5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6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无忧日常看护个人护理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名词释义

  1意外伤害事故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交通工具指民航班机、火车(含地铁、轻轨)、轮船、客车、轿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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