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7 10:55:3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一类或多类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保险责任,在投保基本部分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对应的可选部分保险责任的一项或两项进行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约定承担下列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
(一)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本公司按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比例乘以其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的,本公司给付各对应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上肢或同一下肢时,仅给付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程度不同时,给付较严重程度的残疾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的,视为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可选部分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的,本公司就其该次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事故而造成合理医疗费用的,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如在境外就医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按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确定。
2.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在乘坐所投保的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按被保险人的合理住院日数乘以约定的每日补贴金额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180日,累计给付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的日数达到180日时,对被保险人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平安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09]216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提示:
条款正文中加粗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人可选择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