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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境外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17 10:49:3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烧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烧伤和残疾的,我们仅按意外烧伤保险金和 意外残疾保险金中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突发性疾 病身故保 险金(可 选)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我们仅给付其中最 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即:后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 给付的保险金;前次意外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伤 保险金。

  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意外残疾保险金、意外烧伤保险金的给付总额,最高 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1 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患突发性疾病,并且自突发性疾病发生之日起 10日内 因该突发性疾病导致身故,我们按突发性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给付突发性疾病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或批注单上特别约定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 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斗殴、酗酒(见 6.7)、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6.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6.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6.10),或驾驶无 有效行驶证(见 6.11)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异位妊娠)、流产、分娩、节育;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病而导致的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因受国家管制药物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而导致的 意外伤害或突发性疾病;

  (10)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开始前曾接受过诊断或治疗的疾病;

  (11)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包括先天性畸形)、遗传性疾病;

  (12)除本合同特别约定外,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 6.12��、空中运动(见 6.13)、 攀岩(见 6.14)、探险(见 6.15)、摔跤、武术(见 6.16)、特技表演(见

  6.17)、赛马、赛车及其他高危险活动或高危险运动;

  (13)战争(见 6.18)、军事冲突(见 6.19)、暴乱(见 6.20)或武装叛乱;

  (1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5)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突发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6)被保险人在本条款 2.7中所规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国家和地区遭受意外伤害或 患突发性疾病。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6.21)。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 价值。

  2.6 特殊旅游 项目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参加本条款 2.5条第(12)项所指高危险活动或运动的,应于 投保时书面告知我们;经我们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对被保险人参加高危 险活动和运动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7 不保的国 家和地区

  被保险人在下述国家和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亚洲:阿富汗、伊拉克、东帝汶民主共和国; 非洲:布隆迪、中非共和国、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几内亚、索马 里、苏丹、利比里亚、科特迪瓦共和国;

  大洋洲:BouvetIsland、Heardand Macdonald、南乔治亚和南桑威治、所罗门群岛; 美洲:海地;

  南极洲:南极洲。

  3 您的义务和权利

  3.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3.2 保险费的 交纳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