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附加瑞程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7 10:26: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
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三、其 他
第十六条 续保
16.1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不再继续投保的书面通知,则视为您申请续保,且经我们审核
同意并收取续保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将继续有效5年,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16.2每次续保生效日被保险人年龄仍应符合本附加合同3.2的规定,且续保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期满日应不晚于主合同 的保险单期满日。
16.3续保保险费与本附加合同第7条的有关规定相同。但我们保留调整续保保险费的权利。若我们调整了续保保险费,将及 时通知您。
第十七条 职业或工种告知及变更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如实在投保单上写明。如果发现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职业或工种不真 实,我们将按照被保险人实际的职业等级对应的费率收取保险费。在我们发现误告之前已经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 的,我们按照实收保险费之和与应收保险费之和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 类表”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并 将已收取的保险费在扣除手续费(手续费指我们的管理费用与佣金之和,比例为不超过我们已经收取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之和的35%)后,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账户中。若主合同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我们以投资单位形式退还至主合同投保人投 资账户中,退还的投资单位数按照本附加合同解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的投资单位价格或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瑞 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降低或增加时,我们自接到通知的下一个保险单月度,按照变更后的职业等级对应的费率 收取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 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依照“瑞泰人寿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且未按照前款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按照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付保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我们 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八条 宽限期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为按月在每个保险单月度初在主合同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中扣取,当投保人投资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
5 瑞泰安附丰加之瑞选程投意资外连伤结害保险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其他
当月应交保险费时,自当月保险费到期日起60日内为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应承担保险责
任,但给付保险金时需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我们会在投保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交保险费时,及时向您发出交纳保险费的通知,您应该在宽限期内及时补交主
合同的保险费,补交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按照主合同中额外/追加保险费的相应规定执行。
您逾本附加合同的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我们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或减少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经我们审核后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的相应
的月度对应日生效,我们应在保险单上批注。
自增加或减少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我们按照增加或减少后���保险金额收取相应的保险费。
第二十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本附加合同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 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