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旅游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
2014-10-17 10:11: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合同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的有效证明(若被保险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约定的公共交通工具)。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上述证明和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净保险费。您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解除合同后,受益人不能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申请给付保险金。
六。 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
6.1 投保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团旅行社(旅游公司),可作为投保人,以其组织的旅游团的成员,包括旅游者及旅行社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为被保险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后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的被保险人人数必须在五人(含五人)以上,且被保险人必须占投保旅游团人数的75%以上(含75%)。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做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返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返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6.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6.4 年龄计算与错误处理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下列规定办理:真实投保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终止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并向投保人返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前款规定的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权利,自我们知道有免责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6.5 身体残疾鉴定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6.6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或者由投保人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7 失踪处理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6.8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9 其他事项
被保险人须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意外伤害(见7.12)急救不受此限,但经急救处理伤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
七。 释义
7.1 意外事故
指外来的、非本意的、突然的、剧烈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7.2 急性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前一百八十日内未曾接受治疗且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7.3 实际医疗费用
指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实际支出的费用。给付范围包括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内支出的诊疗费、麻醉费、手术费、抢救费、床位费、药品费、化验费、检查费、护理费、治疗费、材料费。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治疗且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
7.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