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7 09:23: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人保健康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0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 航空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保险金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和B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健康宝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被保险人范围
1.1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相同。
2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相同。若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随之相应变更,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单独变更。
2.2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一致。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将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以下A类和B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水陆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进入火车车厢起至走出火车车厢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轮船期间(自踏上轮船甲板起至离开轮船甲板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遭受C类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本公司除给付上述意外身故保险金外,再额外按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的2倍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民航班机期间(自进入民航班机的舱门时起至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本公司对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给付的全部保险金将以身故日主险合同账户价值与150万之和为限。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主险责任免除所列情况;
2) 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3) 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行为所致事故;
4)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况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并按主险条款第5.7条“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的规定处理。
3合同效力
3.1合同成立与生效 主险合同成立,本附加险合同随即成立,主险合同生效,本险加险合同随即生效。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