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平安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7 08:55: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民生平安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28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 交通工具意外残疾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若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本公司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事故导致同一肢残疾,以给付金额较高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给付金额较高,则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遇意外事故导致的残疾,若发生在身体不同的部位,本公司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这些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保险金额的较大者为限;若在给付身故保险金前已发生残疾保险金给付,则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应扣除已发生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的总数。
平安行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一。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天或十五天,起讫日期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仅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期间以保险单签发地的时间为准。
二。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按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伤害(见7.1)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见7.2)的类别进行区分,每份保险中各类公共交通工具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如下:
第一类,商业运营(见7.3)的飞机:60万元;
第二类,商业运营的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20万元;
第三类,商业运营的汽车、电车(见7.4):2万元。
2.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运营的飞机、火车(包括地铁、城铁、轻轨)、轮船、汽车、电车时遭遇意外事故(见7.5),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此原因导致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的,本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类别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本公司分别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但给付金额的总数以本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遭遇意外事故时所乘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