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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吉祥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如何?

2014-10-16 10:3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合同第三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部分 保障利益条款

  第五条 保险对象

  凡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年龄在3周岁至75周岁之间(含3周岁和75周岁)的身体健康的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的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意外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该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伤残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在医院治疗,本公司就其自此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已通过其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社���医疗保险机构、公费医疗、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单位和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仅对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扣除该等补偿后余额超过人民币100元部分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均按本合同约定分别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5%为限。

  四、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给付不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2%为限。

  五、丧葬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的丧葬费用保险金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3%为限。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或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