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鸿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6 10:24:2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详见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内容
v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鸿.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签收合同后10日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3
v 您有退保的权利……………………………………………………………………………7.1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 2.4、8.1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2.2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
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若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必须相应减 少。
保险金额
2.1
v我们提供的保障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8年。
保险期间
1.5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
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 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 件(见9.2)。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您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主险合同必须与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申请解除,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犹豫期
1.4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9.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
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至50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0周岁的,应当为出生 满28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
投保年龄
1.3
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
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
合同生效
1.2
“平安附加鸿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
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
合同订立
1.1
u您与我们的合同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附加鸿运如意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平保寿发[2011]114号,2011年5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 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9.5);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9.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9.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9.8)的机动车(见9.9);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8)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9.10)、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界 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致 的伤害;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9.11)不在此限;
责任免除
2.4
公共交通意外身
故或伤残特别保 险金
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