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5 12:25: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Œ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投保人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它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清单等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
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它投保人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保险合同成立
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1.3 投保范围 凡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身体健康能
够正常工作的人员可作为被保险人,由从事土木、桥梁、地铁、隧道、道路、水 利等建筑工程施工、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构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装饰装修的企 业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如该基本保险 金额有所变更时,以变更后的为准。
2.2 保险期间与
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起算,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本
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中载明。 因故造成工程停顿,投保人可以提出中止本合同,但须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
我们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本合同自我们接到投保人书面申请的次日零时起中止, 在本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工程重新开 工后,投保人可向我们书面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经我们审核并书面同意后次日 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本合同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载明于保险单上的 本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投保人可以在保险期间满期日的两周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续保,经我们同意 后,续保的生效日期以合同满期日的次日零时为准,每次续保保险期间不超过一 年。
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2.3 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 险金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施工现场(具体施工地点在保险单
上载明)从事建筑施工及与之相关的工作,或在施工期间指定生活区域内遭受意 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身故, 我们按保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
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
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所列残疾项目之一,并经 具有伤残等级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定确认的,我们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 险合同所载明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 天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残 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导致同一肢残疾,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 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 付的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 金。
对于同一被保险人,上述所列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总额以 保险合同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与意外残疾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
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 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 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意外;
(7)被保险人因整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