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恒顺意外伤害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13 13:58: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一百八十日
治疗仍未结束的,且最终伤残程度不能确定的,我们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
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一和附表二中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伤
残项目的,我们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肢时,
我们仅按较严重项目给付一项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一肢伤残,而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
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
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前次伤残项目所属等级较严重,则不再
给付后次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合同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
限,意外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
时,本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特别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8.4遭受意外伤害事故,
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身故,我们按确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特别伤残
保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交通工具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伤
残,且此伤残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
表一)或《三度烧伤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二)所列伤残项目之一,我
们按确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金额给付交通意外特别伤残保险金。
意外全残辅助
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
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此残疾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
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附表一)所列残疾等级第一级的,我们以每天按
本合同保险金额的0.25%的标准,一次性给付三百六十五日,作为意外全残辅
助保险金。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8.5;
(4)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因自杀导致身故
的除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7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8.8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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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被保险人因整容、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药物、精神疾患或医疗事故8.9;
(8)被保险人从事潜水8.10、跳伞、攀岩8.11、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8.12、
摔跤、武术比赛8.13、特技表演8.14、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8.15。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
未满期净保险费。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由您和我们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4.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4.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