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2014-10-13 13:39: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阳光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意外保险
意外保障 意外身故 意外残疾
身故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 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 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身故前曾领取2.3.2所述残疾保险金,则其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全部已给付 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
2.3.2残疾保险 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我们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 例表》(见附表)的规定,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数,按附表所示该项残疾所对应的 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的,则 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附表所列两项或两项以上身体残疾项目的,我们给付 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我们仅给付其中一 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不同时,我们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 项的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本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如合并以前(含本合同订立前)的残疾,可 领附表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则我们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以前 的残疾,视同已给付残疾保险金,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金给付金额累计以本合同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的残疾保险 金累计给付金额到达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09年9月向中国保监会备案)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3保险金的申请5释义
1.1合同构成3.1受益人5.1意外伤害
1.2合同生效3.2保险事故通知5.2毒品
1.3投保条件3.3保险金申请5.3承运人
3.4保险金给付5.4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
3.5诉讼时效病毒
2我们提供的保障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2.1保险金额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险金给付比例表》
2.2保险期间4.2联系方式变更
2.3保险责任4.3争议处理
2.4责任免除
6-1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
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公共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
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
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凭证后开始生效,生效日载于保险凭证上。本公司
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1.3投保条件1、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含18周岁)、不满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可为符合投保条件的本人或其配偶、直系亲属及其他有抚养、赡养、扶养关系的人,
投保本保险;经被保险人同意的其他人也可作为本保险投保人。
2、被保险人:身体健康、持有效客票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飞机、火车、地铁、轻轨、
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均可以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六个月。
本保险所指“乘坐”飞机、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
保险责任有效期间按以下规定界定:
1、乘坐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自被保险人进入火车、地铁列车、轻轨列车、
汽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客票所载目的地走出车厢或离开轮船甲板时止。若
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入本合同所列公共交通工具期间所遭遇的意外
伤害事故,我们不负保险责任。
2、乘坐出租车:自被保险人进入出租车车厢起至抵达本次乘坐的目的地走出车厢时止。
若被保险人作为驾驶人员,或被保险人未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