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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吉祥行意外伤害保险(A款)

2014-10-11 13:2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他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附表1)或《意外烧伤与给付比例表》(附表2)所列伤残之一者,本公司按照表中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若届时治疗仍未结束,则对第180日被保险人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附表1或附表2所列两项以上(含)身体伤残的,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伤残保险金之和。但不同伤残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一项;若伤残项目所属等级不同,则给付较严重项目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较后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可与较前发生的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合并,则按照合并后较严重伤残项目给付保险金,但应扣除对前次伤残项目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投保前已患有附表1或附表2所列伤残,或者被保险人前次伤残系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则视为对该项伤残已向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救护车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救护车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给付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但每次事故给付不超过300元,且累计给付的救护车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2%为限。

  四、丧葬费用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而身故的,本公司按实际支出给付丧葬处理费用及遗体遣返费用给付丧葬费用保险金,累计给付的丧葬费用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3%为限。

  丧葬处理费用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普通骨灰盒费用(以丧葬处理当地中等价格为准)。如就地安葬的,为墓穴、墓碑和灵柩的实际支出费用。

  遗体遣返费用包括:将遗体���骨灰运送回被保险人住所所在地的运输费用及灵柩费用。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述一种或多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故意自伤,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被保险人患椎间盘突出症(包括椎间盘膨出、椎间盘突出、椎间盘脱出、游离型椎间盘等类型);

  7. 被保险人整容、药物过敏或发生医疗事故;

  8.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 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包括但不限于潜水、跳伞、攀岩、探险、蹦极、驾驶滑翔机、武术比赛、摔跤、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

  10. 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1. 被保险人处于车辆、轮船、飞机中专门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伤害;

  12.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3.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因上述一种或多种情形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八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一年,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合同的保险费根据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保险金额及保险期间确定。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三部分 保险服务条款

  第十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第十一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除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