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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

2014-10-11 13:19:1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

  他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

  效 本附加险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 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1.3 投保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险合同一致。

  2.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 明。

  2.2 免赔额和给付 本附加险合同的免赔额和给付比例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

  比例 险单上载明。免赔额适用于每次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金的确定。

  2.3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2.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

  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接受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该次意外伤害的治疗而发生的符合本附加险合同保单签发 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范围内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按投保时双方约定的免赔额及给付比例予以补偿。

  至保险期间届满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本条前述所列的保险责任 至住院结束,但最长不超过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 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金额达到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即时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取得 医疗费用补偿或赔偿,本公司对于符合保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 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上述补偿或赔偿后,对于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对下列费用以及任一行为、原因所导致的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

  (2)被保险人矫形、整容、美容、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

  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假牙等)、康复治疗、物理治疗、心理咨

  询或治疗。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本附加险合同或保险凭证;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 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 细表和处方;

  (4)公安等有权部门出具的意外事故证明;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 和资料。 以上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 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 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 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 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 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 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性支付全部保险费。

  5. 合同解除

  5.1 投保人解除合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

  同的手续及风 列资料:

  险 (1)本附加险合同;

(2)投保人单位证明。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 合同申请书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