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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09 13:39:1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3)我们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 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4 诉讼时效 申请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合同解除

  4.1 您解除合同的手 您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续 (1)保险合同;

  (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 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5. 如实告知

  5.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

  条款内容。我们会就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 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对于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 您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受以下限制:

  权的限制 (1)该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经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2)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

  保书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4 / 7

  百年附加保费豁免定期寿险 A 款条款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 未满期净保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5.2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者在豁免保险费时按实交保险 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折算。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 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您。

  6.2 合同效力终止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1)主合同解除、期满或效力终止;(2)主合同办理减额交清;(3)出现主合同或本合同内的其他约定终止的情况。

  6.3 与主合同不一致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

  的解决 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7.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除非本合同另有释义,适用主合同的释义。

  7.1 周岁 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

  伤害。

  7.3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

  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

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 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们指 定的有���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